10月的最后一天,一场简朴而又隆重的签约仪式——上海市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试点签约仪式在上海一所普通的民办中学内举行。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等27家社会组织代表分别与6家专业年金运作机构签署了《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年金账户管理合同》。此举意味着民间组织的员工退休福利待遇保障已在具体落实,也标志着上海市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取得了零的突破。这对于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可以说是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社会组织年金制度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04年开始,年金制度在我国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但目前尚未在企业中全面推行。上海市率先在社会组织中试点推行年金制度有着积极作用。因为社会组织限于资金来源和编制性质的差别,其退休待遇水平只能按企业人员办理,与事业单位距离较大,以致优秀人才招不进来,也留不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单位年金制度,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妥善解决方法,是一件促进社会组织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好事。
年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两者合计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6,可在税前列支或税前扣除。年金记载在职工个人账户之中,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可按一定方案灵活分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一次或分月领取。它与传统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单位年金的资金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理财机构运作,其保值增值更易实现,有利于保护年金持有人的利益;二是补充养老金通常按职工个人工资比例办理,而年金制度的分配可由单位通过集体合约形式灵活处理,有利于解决特殊人才引进需求和鼓励先进,促进职工队伍建设;三是年金制度所需资金可从单位税前列支,政策较为优惠。所以,社会组织年金制度运行得当,员工退休待遇可得到显著改善,起到接近甚至超过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水平的作用。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社会组织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社会组织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据悉,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于今年8月召开试点工作会议,经各级民政部门逐级推荐,从8000多家社会组织中确定59家单位为第一批试点单位。目前,已有27家社会组织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第一批实际操作。 (作者系中国社会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