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
5、《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6、《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7、《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
8、《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9、《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10、《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1、《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三条;
12、《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1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14、《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款;
15、《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1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7、《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8、《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19、《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20、《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2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
2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二条;
24、《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二条;
25、民政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
26、《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
2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㈠行政许可(共3项)
1、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20、21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15、19条
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㈡行政审批(共2项)
1、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和撤消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9条、第10条
2、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
㈢行政处罚(共8项)
1、不符条件,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的,追回其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4条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⑵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⑶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⑷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3、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进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会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 6、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⑵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⑶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⑷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⑸设立分支机构的;
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7、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
8、社会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的;
⑵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⑶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⑷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
㈣行政强制(共2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
方式: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
方式: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
㈤行政确认(共4项)
1、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
2、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
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补办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
4、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15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
㈥行政给付(共4项)
1、区属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4条
2、区属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金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
3、区属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
4、低保资金发放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8条
㈦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1、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⑵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⑶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⑷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责令改正,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2、损坏地名标志的
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
3、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4、5、12、13条
4、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迁移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
5、撤销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39、41条
6、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