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许可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须变更、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许可条件:
㈠申请登记许可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没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的情形:⑴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⑵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⑶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⑷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⑸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㈡变更登记许可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申请变更登记。
㈢注销登记许可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1、登记费 100元(湘价费[2001]56号 湘J—1001)
2、变更登记费 40元(湘价费[2001]56号 湘J—1001)
3、公告费 按实际支出收取
需提交的材料:
㈠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㈡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㈢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其他材料。
许可时限:6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申请登记许可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工作人员,电话7637845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
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民政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凭证,应当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审查
A初审
㈠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股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现场核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㈢时限:30个工作日
B、复审
㈠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股股长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厉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㈢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
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㈢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八章执行。
(二)
许可事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办的社会团体及须变更、注销的社会团体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㈠申请登记许可条件:
1、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㈡变更登记许可条件: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㈢注销登记许可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1、申请费 10元(湘价费[2001]56号 湘J—1001)
2、登记费(含证书费)90元 (湘价费[2001]56号 湘J—1001)
3、变更登记费 40元(湘价费[2001]56号 湘J—1001)
4、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需提交的材料:
㈠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㈡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变更决议;
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4、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
㈢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书;
4、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会团体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其他材料。
许可时限:6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洪江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工作人员,电话7637845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上述书面凭证,应当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审查
A初审
㈠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股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现场核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㈢时限:30个工作日
B、复审
㈠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股股长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厉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㈢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㈢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八章执行。
(三)
许可事项: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更名和区划变更许可
许可对象:提出设立、撤销、更名和区划变更申请的村民委员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许可条件: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区划变更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许可费用:不收费
需提交的材料:
1、村民会议关于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更名、区划变更的决议
2、村民代表的签名;
3、村民委员会对乡政府的报告;
4、乡政府对区政府的报告;
5、变更区划的示意图。
许可时限:6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股工作人员,电话7637845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上述书面凭证,应当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审查
A初审
㈠岗位责任人:基层政权建设股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现场核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㈢时限:30个工作日
B、复审
㈠岗位责任人:基层政权建设股负责人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厉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㈢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区政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㈢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八章执行。
(四)
审批事项:最低生活保障金核准
审批对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户
设定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㈡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生活标准。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不收费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城市居民申请登记审批表;
2、居民户口薄、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申请时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5、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6、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尤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7、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有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8、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9、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10、因要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城乡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电话7637846。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能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二、审查
A初审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城乡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批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现场核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㈢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㈠岗位责任人:城乡救助管理站站长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予以一次性说明。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厉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㈢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社会救助管理站长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同意意见,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审批,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㈢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城市救助管理股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项目承办人填发低保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八章执行。
(五)
审批事项:结婚证、离婚证核发
审批对象:任意一方持怀化市洪江区户口的内地居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审批条件:
结婚登记审批条件:
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㈢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登记审批条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工本费(湖南省民政厅规定)
㈠结婚每对9元
㈡离婚每对10元
需提交的材料:
一、结婚: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二寸合影照片3张。
二、离婚: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二寸单人照片各2张。
三、再婚: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当事人的离婚证、离婚法院判决书或丧偶证明;
3、二寸合影照片各3张。
审批时限:即办即发
审批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7637847。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能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二、审查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批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现场核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窗口负责人。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同意意见,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审批,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告知与公示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项目承办人填发婚姻登记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八章执行。
(六)
审批事项:收养子女证核发
审批对象:
㈠丧失父母的孤儿;
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审批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㈡无子女;
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㈤年满三十岁。
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250元(湘价费[2001]56号)
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养子女的申请报告;
二、收养人的户口、身份证;
三、收养人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出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收养能力的证明;
四、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出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县(市区)计生局出示收养人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的证明;
六、捡拾弃婴、儿童见证人三人以上签字证明;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捡拾弃婴后曾经报案的证明;
八、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
九、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还应提供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
十、收养人与弃婴、儿童的合影照片3张和弃婴儿童的单人照片2张。
审批时限:即办即发
审批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电话7637847。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能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二、审查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批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现场核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分管负责人。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同意意见,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审批,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告知与公示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承办人填发收养登记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八章执行。
(七)
审批事项:社会福利机构设置
审批对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的。 设定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条件: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㈠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㈡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㈢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㈣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㈤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义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需提交的材料:
㈠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㈢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㈣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股工作人员,电话7637845。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能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二、审查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股负责人。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批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现场核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股分管负责人。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同意意见,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审批,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告知与公示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股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承办人填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八章执行。
(八)
审批事项:《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
审批对象:怀化市洪江区户口、年满60岁的老年人
设定依据:
㈠《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㈡《关于办理<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老字[2002]3号)湖南省老龄委
审批条件:
㈠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分红色和绿色封面两种,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红色《老年人优待证》,60-69岁老年人办理绿色《老年人优待证》;
㈡属怀化市洪江区户口的老年人;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不收费
需提交的材料:本人户口薄、身份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审批时限:即办即发
审批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7637848。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能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二、审查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批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现场核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怀化市洪江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分管负责人。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同意意见,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审批,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告知与公示
㈠岗位责任人:洪江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承办人填发《老年人优待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民政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第八章执行。